禁,就是不让做不该做的事,使,就是让去做该做的事,君主号令臣民,无非就是这两件事。不让做的事不做,让做的事都做,就是对君主的服从。什么事不让做,什么事让做,做了不让做的事怎么处罚,做了让做的事情怎么奖赏,都白纸黑字罗列写好,就是法律。
法律制定出来是一回事,大家都遵守法律是另一回事,这就需要学会如何驾驭臣民,让他们想遵守也得遵守,不想遵守也得遵守。禁使这一章就是讲如何借势和采取适当的方法,让利害不同的人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而不得不守法,从而达到用法驾驭臣民的目的。
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夫赏高罚下,而上无必知其道也,与无道同也。凡知道者,势、数也。故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今夫飞蓬遇飘风而行千里,乘风之势也;探渊者知千仞之深,县绳之数也。故托其势者,虽远必至;守其数者,虽深必得。
君主是靠什么让人们不做不让做的事,靠的就是赏罚,做了不让做的事情就罚,做好了让做的事情就赏。赏赐依据功劳,刑罚根据罪行,所以论定功劳,调查罪行不能不审慎。审慎,就是不能该给的不给,不能不该给的给了,不能该多给的少给,不能该少给的多给,不能该罚的不罚,不能卜盖罚的也罚,不能该多罚的少罚,不能该少罚的多罚。
赏功罚罪,如果国君不是完全懂得应该遵循什么原则,那和没有原则是一样的。凡是懂得法治原则的,都知道法治靠的是势和数。势,就是让人不得不守法的那个机制,数,就是不守法就一定会受到惩处的那个机制。这就是用法来设置利害让所有人趋利避害互相监督。
所以古代帝王不依靠个人能力的强悍压制人去守法而是依靠法治形成人不得不守法的形势;不依靠践行个人随意许诺的诚信,而是依靠严格依法办事的路数。靠个人的强力去压服,会因为失去强力而人不服,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没有统一的规矩,即便说到做到,也会因为人们事先不知道怎么做才能得到那些许诺而不服。
如今飞蓬遇旋风而行程千里,是凭借风势;测量深潭的人能够知道八千尺的深度,是用悬绳测量的结果。所以依托形势即使道路遥远也一定能到达。掌握了测量方法即使非常深也一定能测出来。依法治国的这个法,就是君主赖以管理国家的势和数。
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离娄不见;清朝日,则上别飞鸟,下察秋豪。故目之见也,托日之势也。得势之至,不参官而洁,陈数而物当。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通数者不然也。别其势,难其道,故曰: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故先王贵势。
就像离娄在黑夜中连高大的山也看不见,而阳光明媚的清晨,他上能够辨别天上的飞鸟,下可以看清地上野兽的毫毛。所以眼睛能看见东西是靠太阳照耀的形势。善于借用形势的君主,不用弹劾罢免官吏就有廉洁的效果,把规则罗列出来,万物就会各就其位发挥应有的价值。
现在治国的人,依靠官多吏众,官吏下又设辅佐和监察人员。设立辅佐和监察人员是为了禁止官员们谋私利。但辅佐和监察人员也想谋私利,那么怎么去禁止呢?因此依靠辅佐和监察人员治理国家,是想当然的治理方法。只是以人管人,难免从互相监督变成互相包庇,造成蛇鼠一窝的结果。
通晓必然方法的君主不会这样,通过建立的规则让官吏不得不守法,让他们谋私变得困难,所以法治形成的局面是做了坏事难以逃脱刑罚,即使像盗跖那样凶恶也不敢做坏事。所以先王重视用法治来形成不能不守法的形势。做了坏事一定会被发现,被发现之后一定被严惩,这就是势。
或曰:“人主执虚、后以应,则物应稽验;稽验,则奸得。”君以为不然。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见所疑焉,不可蔽,员不足。夫物至,则目不得不见;言薄,则耳不得不闻。故物至则变,言至则论。故治国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见遁心。
有人说:“君主应该什么也不做,根据官吏做事之后的结果来核查验证,经过核查验证就能发现奸邪。”这其实就是等事情发生了再去解决问题,而不是避免问题的发生,事后的弥补没什么大的意义,事前预防才有大的意义。所以商鞅认为君主治国不应该是这样事后弥补。
官吏在远离国君千里之外的地方决断政务,十二月按时将决断的事项登在簿书上。一年一计,而君主以此为唯一获取信息的通道,有所怀疑也做不到不让官吏知道自己怀疑什么,这样官吏就能提前串供造成证据不足以验证自己的怀疑。这就是主以一听,见所疑焉,不可蔽,员不足。
但是东西出现在眼皮子底下眼睛就不得不看到,声音在耳边响起就不得不听到。所以东西在眼前就能辩别,言论听到了就能论定。所以太平安定的国家的法制,是让百姓不能逃避犯罪的惩罚,做了坏事就会被发现,就像眼睛不能向心隐瞒自己看到的东西。眼睛看到了,能不让心知道吗?不能。依法治国就要做到这样,犯罪了不可能不被发现才行。
今乱国不然,恃多官众吏。吏虽众,同体一也。夫同体一者相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异者也。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
政治昏乱的国家不是这样,只凭官吏众多。官吏虽众,利益却一致的。利益一致的人不可能互相监督,而且利益不同那么害处也就不同,先王是靠这个来实现互相监督的。利异而害不同,也就是同样的一件事会因为不同的利益,有的人认为是最自己有利的,有的人是认为对自己有害的。
让人有了不同的利益,从而造成对同一件事有了不同的认知,有人因为这个事得了好处,那么那些因为这个事得到坏处的人就会举报得到好处的人,让对自己产生坏处的这个事不要发生,这是连坐监督机制能够顺利运行的基础。你犯罪得到了好处会让我受到牵连处罚,我就会举报你的犯罪,道理就这么简单。
所以最好的治理,夫妻、朋友都做不到包庇罪恶而不让亲人牵连受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包庇了罪恶,亲人都会受到牵连处罚,这样百姓就不会相互包庇了。这就是因为利害关系的不同造成的结果,这种利害关系的不同就是前面说的势。
君主与官吏,做的事是一样的,但是利益不同。也就是说,同样一件事情,君主希望官吏去做,是希望官吏把事情做好不要贪赃枉法,官吏去做这件事情,是希望可以通过做这件事情贪赃枉法,这就是利益的不同。
君主希望大臣都服从,让百姓过上好日子,国家可以长治久安。大臣则希望僭越君主,让自己过上好日子,国家好不好的跟自己没关系,因为他们认为江山不是自己的,捞到手里的钱才是自己的。
让马夫和马夫互相监督就不行,因为他们做的事一样而利益也一致。假如让马能说话,马夫的罪恶就不能隐藏了,因为马和马夫的利益是相矛盾的。马夫想让马多干活少吃草料,马想多吃草料少干活,这就是利益的不一致。规定好干多少活喂多少料,让马夫和马互相监督才行,让马夫和马夫互相监督就不行。马和马夫互相监督才有势,马夫和马夫互相监督就无势。
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于盖。贤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损。故遗贤去知,治之数也。
利合而恶同,就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种情况下,父亲不能追究儿子,君主不能追究臣下。官吏与官吏就是利合而恶同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他们会本能地联合起来欺上瞒下互相包庇。事合而利异,就是同样发生一件事,结果是一方荣另一方损,那么受损方一定会阻止这个事发生,这是帝王能够让人们互相监督的基础。
为什么官与官之间不能互相监督呢?因为他们都想贪也都不想被处罚,你告发我我告发你对大家都没好处,你包庇我我包庇你对大家都有好处,那么他们必然不会相互举报。为什么百姓和官之间可以互相监督呢?因为贪官的所得就是百姓的损失,百姓不会允许自己受到损失。
这样的话,有人蒙蔽君主,就能及时被发现而不让这种蒙蔽产生有害的结果。这就是民之蔽主,而不害于盖。在这个制度下,能力强的人不需要增加条款,能力弱的人不需要减少条款。丢弃对个人能力和智慧的依赖,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治国的必然之理。也就是遗贤去知,治之数也。
遗贤去知,是指在法律执行环节不要人为耍小聪明篡改法律。法律已经确定下来,如果人人都觉得自己聪明不按法律规定办事,而是按自己的新想出来的办法办事,国家就会乱,所以贤者不能益。如果人人觉得自己理解不了就可以选择性执行,国家也会乱,所以不肖者不能损。
对法律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比如很多人嚷嚷着要废除死刑,难道现在犯了死罪的人就可以不判死刑了吗?很多不肖者非常会损法,比如可抓可不不抓的就不抓,可判可不判的就不判,这是赤裸裸破坏法治的行为。如果法律有了不适应新形势的条款,应该先提议修改法律,法律在利国利民的基础上通过修改颁布了之后再按新条款办。如果没提交修改之前就按新条款办,就是贤者益之,这也是破坏法治的行为。
个人利益不能凌驾于组织利益之上,个人智慧不能凌驾于组织大局之上,这样法治社会才能建立,社会才能形成安定的秩序。如果人人都把个人得失凌驾于组织得失之上,组织也将名存实亡,社会秩序就会崩溃,所有人都要深入理解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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